{{ $t('FEZ001') }} 北園國中生教組
{{ $t('FEZ002') }} 市立北園國中|
嘉義市立北園國民中學 學生獎懲辦法
(五)動機與目的。 (六)態度與手段。 (七)行為之影響。 (八)家庭之因素。
(九)平日之表現。 (十)初犯或累犯。 (十一)行為後之表現。
(十一)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十二)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十三)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四)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十一)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二)拾物不昧,價值貴重者。
(十三)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前向各款特別獎勵,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佈。
(十一)值勤不盡職者。
(十二)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消極怠惰者。
(十三)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而其價值微薄者。
(十四)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者。
(十五)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者。
(十六)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者。
(十七)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十八)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十九)違反智慧財產權法規,情節輕微者。
(二十)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警告者。
(十一)言行不檢,經糾正不聽者。
(十二)奇裝異服,經告誡不改者。
(十三)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四)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經告誡不改者。
(十五)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經告誡不改,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六)不遵守交通規則,騎乘機車(含電動機車),情節較嚴重者。
(十七)抽煙(含電子菸)、嚼檳榔,經查明屬實者。
(十八)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十九)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二十)毆打同學者。
(二十一)違犯第九條各款,情節較嚴重者。
(二十二)違反智慧財產權法規之一般行為。
(二十三)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小過者。
十一、有下列形情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十一)違反學校規定履勸不改者。
(十二)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三)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行跡可疑,履勸不改者。
(十四)故意損毀公物,情節嚴重者。
(十五)糾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十六)違反第十條各款,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十七)違反智慧財產權法規,情節重大者。
(十八)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大過者。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懲罰:
前項各款情形,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議決通過,校長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1.由家長帶回管教(時間以兩週為限)。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輔導老師及導師應作
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2.家長帶回管教後,若故態復萌,又犯校規者,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但其犯規紀錄,
僅作新校之參考,不作累積計算,俾使深切悔改。
3.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十三、所有獎懲,全校教職員供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任。嘉獎、警告、小功、小過,由學務處負責核定公布,並通知導師、輔導室加強輔導。大功、大過則由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簽註意見,提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及家長會決議,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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