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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中公布欄

嘉義市立北園國民中學 學生獎懲辦法

{{ $t('FEZ001') }} 北園國中生教組

{{ $t('FEZ002') }} 市立北園國中|

嘉義市立北園國民中學 學生獎懲辦法

  • 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 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身心之狀況。 (四)智商之差異

(五)動機與目的。  (六)態度與手段。 (七)行為之影響。 (八)家庭之因素。

(九)平日之表現。  (十)初犯或累犯。  (十一)行為後之表現。

  • 學生之獎勵、懲罰與銷過,其種類如左:
    • 獎勵:
      • 嘉勉     2. 嘉獎     3. 小功      4. 大功
    • 特別獎勵:
      • 獎品     2.獎金      3.獎狀       4.榮譽獎章     5.其他
    • 懲罰:
      • 訓誡     2.警告       3.小過      4.大過
    • 特別懲罰:
      • 交由家長帶回管教
      • 輔導改變學習環境
    • 改過、銷過(附件)
  • 行為表現良好,不合於嘉獎以上獎勵之學生,應予當面口頭嘉勉。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 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 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 參加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 節儉樸素足為同學模範者。
    • 拾物不昧,其價值微薄者。
    • 與同學互助合作者。
    • 值勤特別盡職者。
    • 主動為公服務者。
    • 勸告同學向上者。
    • 運動比賽時表現體育道德者。

(十一)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十二)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十三)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四)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者。
    • 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 被選為各班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 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 倡導正當休閒活動,成績優良者。
    • 熱心愛國運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 熱心公益事業,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 愛國敬軍,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 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 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十一)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二)拾物不昧,價值貴重者。

  (十三)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 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 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 參加各項服務,成績特優者。
    • 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 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
    • 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次大功後,復因功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 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 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屬實,值得表揚者。
    • 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
    • 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 倡導或響應愛國運動,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 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 德智體群美,五育成績特優者。
    • 其他特別優良行為合於記特別獎勵者。

  前向各款特別獎勵,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佈。

  • 學生生活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記警告以上之處罰者,採適當方式予以訓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警告:
    • 言語不佳,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 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 上課時言行不檢,屢經提醒仍不改正者。
    • 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者。
    • 服裝儀容不整者
    • 屢次不按時繳交作業者。
    • 升降旗及各項集會,態度隨便者。
    • 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 未經允許接見賓客者。
    • 言行態度輕浮隨便者。

  (十一)值勤不盡職者。

  (十二)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消極怠惰者。

  (十三)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而其價值微薄者。

  (十四)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者。

  (十五)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者。

  (十六)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者。

  (十七)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十八)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十九)違反智慧財產權法規,情節輕微者。

  (二十)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警告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 考試舞弊者
    • 上課或集會無故離開者。
    • 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 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 攜帶或觀看不正當之書刊、圖片或錄影帶。
    • 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 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 不假離校外出者。
    • 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 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價值貴重者。

  (十一)言行不檢,經糾正不聽者。

  (十二)奇裝異服,經告誡不改者。

  (十三)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四)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經告誡不改者。

  (十五)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經告誡不改,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六)不遵守交通規則,騎乘機車(含電動機車),情節較嚴重者。

  (十七)抽煙(含電子菸)、嚼檳榔,經查明屬實者。

  (十八)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十九)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二十)毆打同學者。

  (二十一)違犯第九條各款,情節較嚴重者。

  (二十二)違反智慧財產權法規之一般行為。

  (二十三)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小過者。

十一、有下列形情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 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 集體械鬥或毆打同學,情節輕微者。
  • 誣蔑師長,態度傲慢者。
  • 重大考試舞弊者。
  • 竊盜行為情節較重、勒索威脅者。
  • 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者。
  • 行為不檢,有玷校譽,情節重大者。
  • 酗酒、賭博、吸食或注射麻醉藥品,經查明屬實者。
  • 不假外出,情節嚴重者。
  • 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情節較重者。

 (十一)違反學校規定履勸不改者。

 (十二)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三)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行跡可疑,履勸不改者。

 (十四)故意損毀公物,情節嚴重者。

 (十五)糾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十六)違反第十條各款,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十七)違反智慧財產權法規,情節重大者。

 (十八)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大過者。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懲罰:

  • 在校期間獎懲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 組織或參加不良幫派,履誡不悛者。
  • 故意損毀國旗者。
  • 故意不尊敬國家元首者。
  • 違反政府法令,情節重大者。
  • 集體械鬥或打傷他人,情節重大者。
  • 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
  • 反抗師長,情節重大者。
  • 違反第十一條各款,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 其他特別不良行為,應予特別懲罰者。

前項各款情形,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議決通過,校長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1.由家長帶回管教(時間以兩週為限)。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輔導老師及導師應作

  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2.家長帶回管教後,若故態復萌,又犯校規者,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但其犯規紀錄,

  僅作新校之參考,不作累積計算,俾使深切悔改。

3.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十三、所有獎懲,全校教職員供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任。嘉獎、警告、小功、小過,由學務處負責核定公布,並通知導師、輔導室加強輔導。大功、大過則由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簽註意見,提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及家長會決議,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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