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嘉義市立北園國民中學

園中公布欄

函轉交通部為貫徹「酒駕零容忍」、「禁止酒駕」政策, 請同仁協助加強宣導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以提醒民眾可善用代駕服務, 提供酒後安全返家之多元選項,避免不必要之憾事發生

{{ $t('FEZ002') }} 市立北園國中|

依據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110年5月26日府交行字第1105317183號函辦理。

 

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總說明
為貫徹消費者保護法
以下簡稱消保法 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立法意旨,並減少代客駕車服務業者與消費者使用代駕服務之消費糾紛,並確保契約之公平合理,俾使消費者及業者互蒙其利,爰依據消保法第十七條訂定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應記載事項計十三點,不得記載事項八點,
重點臚列如下:
一、定義:本事項所稱代客駕車服務,指企業經營者以下簡稱代駕服務業者 指派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人 以下簡稱代駕人 代消費者將指定車輛駕駛至其指定地點之服務 以下簡稱代駕服務 。
二、應記載事項:

(一) 業者基本資料。

(二) 廣告及網站揭示資訊之效力。

(三) 收費之標示。

(四) 提供服務前之揭示及確認 

(五) 消費者之協力義務 

(六) 消費者終止契約  。

(七) 代駕服務業者終止契約 。

(八) 代駕人之資格條件。

(九) 事故之損害賠償。

(十) 保險揭示。

(十一) 代駕服務 違反交通法規處罰之責任。

(十二) 消費爭議處理。

(十三)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三、不得記載事項:
(一) 目的外個人資料之利用。
(二) 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三) 任意終止解除契約與賠償責任之免除。
(四) 排除限制消費者解除及終止契約之權利。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1-05-31|

{{ $t('FEZ005') }}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