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北園國中|
依據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110年5月26日府交行字第1105317183號函辦理。
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總說明
為貫徹消費者保護法
以下簡稱消保法 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立法意旨,並減少代客駕車服務業者與消費者使用代駕服務之消費糾紛,並確保契約之公平合理,俾使消費者及業者互蒙其利,爰依據消保法第十七條訂定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應記載事項計十三點,不得記載事項八點,
重點臚列如下:
一、定義:本事項所稱代客駕車服務,指企業經營者以下簡稱代駕服務業者 指派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人 以下簡稱代駕人 代消費者將指定車輛駕駛至其指定地點之服務 以下簡稱代駕服務 。
二、應記載事項:
(一) 業者基本資料。
(二) 廣告及網站揭示資訊之效力。
(三) 收費之標示。
(四) 提供服務前之揭示及確認
(五) 消費者之協力義務
(六) 消費者終止契約 。
(七) 代駕服務業者終止契約 。
(八) 代駕人之資格條件。
(九) 事故之損害賠償。
(十) 保險揭示。
(十一) 代駕服務 違反交通法規處罰之責任。
(十二) 消費爭議處理。
(十三)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三、不得記載事項:
(一) 目的外個人資料之利用。
(二) 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三) 任意終止解除契約與賠償責任之免除。
(四) 排除限制消費者解除及終止契約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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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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