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嘉義市立北園國民中學

園中公布欄

法務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應行公告調整、增減之「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 $t('FEZ002') }} 市立北園國中|

法務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應行公告調整、增減之「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以院臺法字第1090023525號公告修正,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7月3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88727號函辦理。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第四級毒品(包括毒品先驅原料,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Isomers、酯類Esters、醚類Ethers及鹽類Salts)
品 項:
毒品先驅原料
20 、3-氧-2-苯基丁酸甲酯
21、氟苯基丙酮
22、甲氧基苯丙酮 

本3項新增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