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北園國中|
法務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應行公告調整、增減之「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以院臺法字第1090023525號公告修正,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7月3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88727號函辦理。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第四級毒品(包括毒品先驅原料,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Isomers、酯類Esters、醚類Ethers及鹽類Salts)
品 項:
毒品先驅原料
20 、3-氧-2-苯基丁酸甲酯
21、氟苯基丙酮
22、甲氧基苯丙酮
本3項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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