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北園國中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080146756號函辦
理。
二、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柒、實施要點一、
課程發展,有關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與運作之規定略
以,學校為推動課程發展應訂定「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要
點」,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後,據以成立學校課程發展委
員會。有關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由學校
校務會議決定之,成員並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年級及領
域/群科/學程/科目(含特殊需求領域課程)之教師、教師
組織代表及學生家長委員會代表等,各級學校並得視學校
發展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社區/部落人士、產業界人士
或學生。
三、前揭總綱之規定目的,在於促成學校課程發展之利害關係
人,應共同參與學校課程發展之民主運作機制。又學校課
程發展涉及教師專業自主權,依教師法第27條第1款規定,
維護教師專業自主權乃教師組織基本任務之一。爰校內有
成立教師組織者,則課程發展委員會應納入教師組織代
表,以尊重及保障其代表學校教師組織參與課程發展的權
益並維護教師專業自主權;倘學校因規模過小或其他因素
未成立教師組織,則無須納入教師組織代表。
四、至有關「彈性學習課程-其他類課程」一節,依據十二年
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之規定,包括本土語文/新住民
語文、服務學習、戶外教育、班際或校際交流、自治活
動、班級輔導、學生自主學習及領域補救教學等8種,即列
舉出其他類課程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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