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北園國中學務處|
教育部補助辦理校園安全維護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活動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三、補助範圍:補助對象各項防處措施(包括高關懷學生輔導)、教材研發、教育訓練、文宣製作、活動宣導、相關績優表揚具引導及建立優良教育宣導典範模式之正面積極影響者(如校園安全維護及減少人為災害、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及防制校園霸凌等)。
四、補助原則:
(一)地方政府申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並依地方政府之財力分級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其中第一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二)經費代管學校及大專校院資源中心申請補助,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
(三)各大專校院申請辦理「第三級學生輔導-高關懷學生輔導」,經本部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對地方政府所屬學校之補助,依第一款規定辦理。
(四)各級學校辦理校際活動及推廣社區宣教,以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對地方政府所屬學校之補助,依第一款規定辦理;經審核同意後,每年度合計補助金額並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五)經政府立案人民團體申請補助,以辦理校園巡迴宣教及推廣地區活動為主,採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每年度合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不得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五十。
(六)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同一計畫已向本部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
2.未經本部核准,有販售、廣告等營利行為及募款活動。
3.前一年度辦理績效不佳,或未依規定期限函報本部辦理核結。
4.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補助之情形。
六、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受補助對象應於指定期限內,備文檢附領據函報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計畫執行。
(二)請撥、變更計畫預算規模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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