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交通部108年7月23日交航字第10850094255號函辦理
(影附原函、發布令及法規條文)。
二、旨揭規則相關重點摘錄如下:
(一)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應由其所有人向民航局申請註冊。
(二)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應持有民航局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作:
1、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
2、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公斤以上未達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
3、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
(三)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應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三、違反上開規定自109年3月31日起將依民用航空法第118之2條規定處以罰鍰。